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共同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一)所提交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
(四)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出于非正當目的轉讓或受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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